珠艺院人〔2018〕8号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改革配套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教〔2017〕5号)文件精神,我校以《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38号和广东省粤人职〔2000〕24号文件为依据,参考省内外高校相关文件,根据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目录,拟定了《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等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等6个评审标准及试行办法,在广泛征求全校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等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
2.《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务(职称)聘任办法(试行)》
3.《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4.《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5.《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6.《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7月24日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改革配套制度(管理办法)
文件1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
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的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教师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教师教学系列教授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的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究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等级以上(根据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认定等级),延迟3年申报。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辅导员需达到专任教师授课量的三分之一),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学习1年以上(有明确帮扶对象和学院证明)。
(四)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先转评同级后(转评前必须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以上),才能晋升;转评相关事项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得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七)获得发明专利2项及其以上(主持或者排名第一)。
(八)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及其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主持或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6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各职能部门需严格审核相关材料与资质,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省级以上)、“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是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教师教学系列副教授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技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等级以上(根据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认定等级),延迟3年申报。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职称条件,可认定副教授职称,受聘副教授职务。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辅导员需达到专任教师授课量的三分之一),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有明确帮扶对象和学院证明)。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先转评同级后(转评前必须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以上),才能晋升;转评具体事项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七)获得发明专利1项及其以上(主持或者排名第一)。
(八)参与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4万字以上)及其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主持或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各职能部门需严格审核相关材料与资质,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省级以上)、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教师教学系列讲师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等级以上(根据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认定等级),延迟3年申报。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称,受聘讲师职务。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符合本职称条件,经考核可认定讲师职称,受聘讲师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教工作2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且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受聘讲师职务。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职称后,完成岗前培训,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或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职称,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辅导员需达到专任教师授课量的三分之一),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四)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先转评同级后(转评前必须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以上),才能晋升;转评具体事项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1篇(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各职能部门需严格审核相关材料与资质,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省级以上)、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教师教学系列助教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助教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等级以上(根据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认定等级),延迟3年申报。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我校工作1学期以上,可申请评审助教职称,受聘助教职务。
(二)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教学专业工作1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1学期以上,可申请认定助教职称,受聘助教职务。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任现职期间,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
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需达到专任教师授课量的三分之一),同时,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请认定或评审助教职称,并按规定的程序认定或送评,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思想政治、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表彰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者,取得“双师型”“双师素质”教师职称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副教授以上人员,必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答辩的申报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科研系列高教管理研究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研究员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较好地掌握党的方针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改进科研工作有重要贡献;具有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知识和全面的业务管理知识,并熟悉国内外科研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主管的科研工作,熟悉办学规律,实际经验丰富,在科学研究上造诣较深,并且有创见的工作报告、总结、论著或突出的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一条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宽厚精深的科研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科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具有指导科研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科研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科研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科研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科研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1项。
科研系列高教管理副研究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副研究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成绩比较显著;具有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管理知识,并比较了解国内外科研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所管范围工作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实际经验比较丰富,熟悉本职工作规律,能主持制订全面的工作计划,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总结或管理工作的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一条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宽厚的科学研究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科研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研究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科研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经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4.注重科研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科研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科研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科研系列高教管理助理研究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科研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一条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职称,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2.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相关科研工作的丰富经验。
3.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积极贡献。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1.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科研文件、调研报告等。
3.参与完成一项校级课题,经校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科研系列高教管理研究实习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结合业务工作做好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工作,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廉洁自律,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和声誉,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第一条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失误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我校工作一学期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或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学位,在科研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科研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有关的专业资料。
2.在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写出一般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合格)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 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 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件
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在本校工作2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材料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件。
图书资料系列馆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系列馆员须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的业务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并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件。
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职称条件
评定标准:基本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职称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在本校工作半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5年以上。
(四)高中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单位读者服务机构的设置、布局及其职能,并能向读者进行书刊宣传工作;
2.熟悉本部(室)藏书情况,能给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工具书,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3.了解读者的需求,结合本部(室)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二)从事文献信息开发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信息需求调查和发展信息用户活动能力;
2.掌握一定的信息来源及其搜集渠道,并能从中进行筛选、剪辑及其他信息开发的辅助工作。
(三)从事文献采编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馆藏文献基本情况和出版发行主要动态,熟悉本馆采访条例,能胜任文献采访的辅助工作;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能胜任一般的文献分编工作。
(四)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及文献安全保护等技术的某一方面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
2.对设备有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3.能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第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部门组织的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1项以上。
2.协助编写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3.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六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职称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职称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技术科学等。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五)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六)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市级: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省级以上)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以上评审标准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文件2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职务(职称)聘任办法
(试行)
根据《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从2017年开始,高校职称评审实行直接聘任制度,即评聘结合的聘任办法。各高校自行组织开展教师系列职称评定后,按我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在学校公开网站及公示栏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学校统一发放证书。按学校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印发聘任文件、自主聘任。
一、职称聘任基本原则
在本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范围内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通过认定、评审或职称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1.按照评聘结合,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脱颖而出。
2.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兼顾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考核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4.在外单位或外地评审取得的职称,在确保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根据学校专业发展需要予以聘任。
5.取得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以考试代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与工作岗位专业对口或相近的,经学校核准予以聘任。
6.聘任人员的职数、时限及形式均必须在学校批准的各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岗位职数内,并由各部门经过考核决定。
二、聘任职数及管理
岗位设置及聘用时间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合理聘任。由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每年提出高、中级聘用职数计划,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再予以聘任。
三、管理职责
人事处是本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确认及聘任工作,并负责将聘任结果报学校领导审定。按发文聘任时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聘任条件
1.聘任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2.根据岗职相符原则,聘任人员需在本专业岗位方可申请聘任,且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岗位教学工作量及工作任务。
3.聘任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优良的师德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对有违师德师风及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
五、聘任程序
1.公布各部门年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数量及聘任人员考核方案。
2.应聘人员申报,填写《珠海艺术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登记表》,并附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应聘人员将应聘资料上交各部门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后,上交人事处。
4.资格审查。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学校领导审定,决定拟聘人选。
5.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7天。
6.学校发文公布聘任人员。
7.非聘任换届时间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领导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予以聘任。
六、聘任形式及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聘任有同级聘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形式,以及续聘、解聘的管理。
1.同级聘任 :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
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聘任前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2.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即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量的;经学校审定可以高职低聘。
3.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适用于本部门有岗位,但没有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工作表现突出,具备所聘岗位职称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人事部门备案的。
4.续聘:续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已满,单位继续按原岗位职称聘任的行为。续聘的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一致。岗位聘任期原则上为2-4年(年限的确定由各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具体实际和考核结果确定),聘用期满后,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合格,可申请继续聘任。
5.解聘:解聘是指聘任双方在聘期未满情况下解除聘约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出现重大技术责任事故,被辞退、开除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责的;调离岗位(聘期自行终止),或聘任期内自动辞职的。符合聘约中规定的其它解聘条件的。
七、以上聘任办法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文件3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职称评审需要,学校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高评委会),是评审本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职称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职称。
第三条 高评委会一般按专业(原则上对应省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条件)设立,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高评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设立。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人事处负责。
第五条 高评委会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由本校和外单位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专业正高级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其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简称评审组,下同),在每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启动时,人事处根据职称申报情况和专业分布情况,提出拟组建的专业评审组组别名单和具体人选。评审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成员组成。正高职称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增补和调整。高评委会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组建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的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评审组成员可作适当调整,但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评委会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 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十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六)热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第八条 高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九条 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四)原则上是人事部门。
第十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需要委托校外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由人事处委托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委员和评审组成员,人事处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职称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职称。
第三条 中评委会按专业(一般对应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组建,一个专业原则上组建一个中评委会,不建立不同专业(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中评委会。
第四条 中评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设立。中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人事处负责。
第五条 未组建中评委会的专业,其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象的材料,委托就近院校对口的专业中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中评委会由13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l至2人。
中评委会一般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个评审组,在每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启动时,人事处根据职务申报情况和专业分布情况,提出拟组建的专业评审组组别名单和具体人选。评审组由5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第七条 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中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8年以上,受聘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2.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3.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4.热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人。
第九条 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人事处承担,对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
第十条 承担中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2.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一条 中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遵守:
1.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2.保守评审秘密,不泄露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评审讨论以及评审表决情况;
3.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人事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组织管理办法,可参照珠海市人社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办事指南》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文件4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
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人事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职称名称,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天。人事处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
第四条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人事处应做好如下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二)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公示结束后,要形成公示情况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对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人事处举报。举报电话:0756-3982081。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人事处不予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公示文稿格式
2.《XX年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附件1:公示文稿格式
公 示
经 XX 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下列同志(分别)获得XX 职称,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上午8:00至 月 日下午5:30止。若对下列同志取得职称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人事处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电话和地址:
部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附:获得XX职称人员名单
人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2
XX年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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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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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
专业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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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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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投诉 件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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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群众投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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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核实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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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
文件5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组织建设,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由具备一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成。每年职称评审时,从评委库中选取产生当年的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前,评委库选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并接受学校纪委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四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五条 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等因素。高评委库中,50周岁以下中青年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中评委库中,40岁以下的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库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六条 中评委会评委库高级职称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他为中级职称的委员;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正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
第七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第八条 入选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进入高、中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人事处应报学校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八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条 高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人事处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且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专业组组长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一条 中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人事处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6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且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专业组组长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高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3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确定前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高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在评审会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三条 中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3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中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确定前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中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四条 出席高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设6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高评委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专业组超过6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五条 出席中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4人。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设4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专业组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专业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或专业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通知和协调各委员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审会议。
第十九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专业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委员和专业组委员,一经查实,人事处将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职称。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附件:《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推荐
表》
附件: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推荐表
举荐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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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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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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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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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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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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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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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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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 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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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院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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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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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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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评委会 中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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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何专业技术团体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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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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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特长或科学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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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业技术 业绩成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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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文 著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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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荐单位意见:
单位(部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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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日常工作 部门遴选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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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举荐单位填写,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遴选。
文件6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的精神,为做好我校高、中级职称评审,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主评审原则: 从2017年开始,高校职称评审实行直接聘任制度,即评聘结合的聘任办法。在自行组织开展教师系列职称评定前后,按我校教师职称评审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在学校公开网站及公示栏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学校统一发放证书。按学校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印发聘任文件、自主聘任。
第三条 申报评审范围和岗位要求:从2017年起,我校将自主进行教师(教学、图书资料、科研高教管理)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认定推荐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1.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推荐。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符合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教师进行职称认定,包括本科毕业生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等。
2.教学、图书资料、科研高教管理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3. 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由学校负责审核推荐,省、市人社厅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相应部门进行评审。
4.评审职称岗位要求,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致。凡在教学岗位的专业专技人员原则上应参评高校教师教学系列(或科研系列),图书资料岗位人员应参评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科研管理岗位人员应参评科研(高教管理)系列。高校教师职称以外的其他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参评其它对应系列职称。申请评审系列与本人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5.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可以按相应评审条件要求,申请评审高校教师教学或科研(高教管理)系列职称。
6.凡在学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的专职研究人员,或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兼职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评定高校科研(高教管理)系列职称。
7.调离原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后,应不再申报原系列职称。
第四条 每年9-10月为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11月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评审结果核准和上报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提交评审职称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按当年上级相关单位核定的标准)的我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提出评审职称的申请。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为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业绩成果、论文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第六条 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二级学院、部门成立审核评议小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任现职(或现岗位)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所填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提出客观、准确的评议意见(150 字左右)。评议意见应根据该级别职称评审条件的要求,突出对申报人的学识水平、业绩成果进行评价,并明确提出是否具备申报条件和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的意见;
2.教务处对其教学情况进行审核,在教学累计时数栏中加盖教务处公章;
3.人事处对申报人员及所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与事实不符或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对照职称评审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职称评审表》一份;
2.《职称评审推荐表》—式(高级15份,中级13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继续教育证明、聘用合同各一份(复印件),原件备验;
4.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复印件);
5.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复印件);
6.考核登记表一份(复印件);
7.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
8.近期免冠大—寸正面彩色相片一张(职称证用)。
第八条 评审材料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职称条件规定。
2.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由人事处逐项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奖励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4.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5.填报和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
第九条 材料审核
1.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职称条件要求的材料,按第七条列项顺序进行归类装订,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
2.申报人所在单位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受聘现岗位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200 字左右),填入评审相关表格。
3.科研项目及其级别、科研业绩成果及其获奖级别、刊物论文类别、教研项目及其项目级别、教学业绩成果及其奖励级别等以教务处审核认定为准。其中教学竞赛获奖(包括奖励级别)由组织竞赛的职能部门和教务处共同审核认定。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提交的材料(质量、数量)不符合专业技术职称条件规定的要求。
2.《职称评审表》等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能反映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
第十一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的职责:
1.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照职称条件进行审核。
2.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提交评审。
3.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地点,通知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 评审组(简称评审组,下同)成员参加评审会议。
4.论文水平的鉴定,由评审组负责评价。
第十二条 高、中级评审组评审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分别不得少于5人、4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才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写出评审结论,填入《职称评审表》。
评审组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的对象是:
1.申报晋升教授职称人员;
2.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辨、证实者;
3.评审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第十三条 高、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分别不少于13人、11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时,评委委员要认真听取评审组的汇报,评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要写出评审结论,填入《职称评审表》。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除评委会委员及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评审组成员和评委委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六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可参加投票。
第十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必须安排时间,组织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职称条件有关规定。评审时,要分别向评审组、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评审结束应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在20天内,将评审结果材料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备案发放职称证。材料要求:
1.《职称评审表》一式一份;
2.《职称评审推荐表》一式一份;
3. 近期免冠大—寸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第二十条 评审通过或未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评审通过取得职称人员的《职称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材料退给本人,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1.不得向外泄漏评委会和评审组成员名单;
2.不得泄露评委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担任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成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行为。
6.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条件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专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证实,不予受理评审;评审已通过的,实行倒查机制,一经查实,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称,收回职称证,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或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